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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威海高區法院審結一起代替考試罪案件,三名被告人作為考生、和中間介紹人,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,分別被處六千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罰金。該案是2015年代替考試罪入刑后,威海首例代替考試罪案件。
據悉,被告人周某、于某、李某為同事關系。周某計劃參加山東省2017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,因工作繁忙安排不開,聯系到在同單位關系不錯的李某,讓他幫忙找人替考,一并將準考證、居民身份證等資料交給了李某。李某找到了平日相熟的于某,將相關證件提供給他讓其替考。
三人對考試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沒什么了解,就覺著這是個普通考試,自認為“監考不會那么嚴格”,也沒把“代替考試”當成什么大事。開考后,于某代替周某參了兩場考試,在第二天進行第三場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發現替考,經報警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。
法院審理認為,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。被告人周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,被告人于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李某實施幫助介紹和聯系的行為,系從犯。周某、李某自動投案、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構成自首;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構成坦白,三人均可依法從輕處罰。同時,周某因工作原因找同事代替考試,事出有因;于某代替他人參加考試,無牟利行為,主觀惡性較小,結合本案案情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依照《刑法》相關規定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代替考試罪,處罰金八千元;被告人于某犯代替考試罪,處罰金六千元;被告人李某犯代替考試罪,免予刑事處罰。
法官說法
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新增加一條,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,如職稱考試、駕駛證考試、研究生考試、高考、司法考試、會計師考試、公務員考試等均在此范圍內。
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,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“槍手”雙方行為人。案例中的三名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,僅僅因為“關系不錯”就幫助聯系、實施代替考試行為,也根本不知道“替考”可能構成犯罪,在僥幸心理驅使下得此苦果。在此提醒廣大考生,不要以身試法,要想考出好成績,就得平時多下功夫,千萬不要走代替考試這個“捷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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